- · 《自然科学史研究》栏目[05/29]
- · 《自然科学史研究》数据[05/29]
- · 《自然科学史研究》收稿[05/29]
- · 《自然科学史研究》投稿[05/29]
- · 《自然科学史研究》征稿[05/29]
- · 《自然科学史研究》刊物[05/29]
试论刑事案件侦办中的经验法则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经验法则”一词最早出现在1893年弗里德里希·斯坦(Friedrich Stein)的关于法官内心认知的著作中。他在这部作品中阐述了审判中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的概念,认为在推理中包含一个具有
“经验法则”一词最早出现在1893年弗里德里希·斯坦(Friedrich Stein)的关于法官内心认知的著作中。他在这部作品中阐述了审判中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的概念,认为在推理中包含一个具有一般性特征的概念前提,并且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可推论特征的事实大前提。[1]其实,经验法则是个较为通俗的用语。正因如此,其内涵和外延反而难以界定。受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人员偏重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强调个案的认定,对经验法则的内涵少有探讨及适用,或者只是进行原则性的剖析。刑事犯罪的侦查,解决的是犯罪争议点、含混不明的犯罪事实,必须要严谨看待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即共识,属于社会集体所认定的共通的信念。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可将其理解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承认的知识。产生疑问的是,既然是社会,就有不同的团体,就可能有多元的价值,那么称得上共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所谓的共识的可靠性程度有多高,经验法则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如何在侦办刑事案件工作中应用经验法则,这些问题均需探讨。本文试图就如何在刑事案件侦办中有效应用经验法则予以探讨,主要涉及经验法则的内涵、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应用。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经验法则,按照日本学者的定义,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2]“它是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而非事实本身,是人们对事物状态、性质的归纳,”[3]又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经验法则,包括对人类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归纳、分析、提炼而成的一切社会公众共同承认的知识。具体包括依据科学方法反复观察、分析、验证的自然现象、自然定律,支配人思考的思维逻辑方式或伦理法则、社会生活上的义理、惯例及其他有关学术、语言等活动的一切经验法则。狭义的经验法则,是指依日常思考逻辑分析、归纳、提炼而得的涉及各事物间的因果关联等的经验法则或相应的规则,具体涵摄社会生活常识及各领域科学总结得来的常识或规则。鉴于推理有客观的绝对性、思考违反推理就是错误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办人员要依据自由心证以及案件的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不得违背经验法则,明显地将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予以区分,如仍然将论理法则纳入经验犯罪探讨的范畴,会导致循环论证的疑虑,本文采取的是狭义的经验法则的观点。
二、自然科学类与人文科学类的经验法则
狭义的经验法则包括专门科学上的知识与法则以及日常生活上的常识与规则。这两类经验法则,都足以使社会大众有理由作出“是如此”的判断。不同的是,前者的可靠性或然性较高而已。为了便于讨论,可将两者进行简单的划分:前者属于自然科学类范畴,通常可量化,有规律可循;后者属于人文科学类领域,通常不易定量,也无规则可依赖。
(一)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
科学的成立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然科学也不例外。绝大多数的自然科学知识,都是以有条件、或然性作为成立的基础,只是这个前提经常被忽略不谈。这个前提的设置使得自然科学具有极高的或然性,致使人们认为正义、公平无误或因社会大众没有认识到这个前提而认为它是绝对可靠或因它有较为客观的检证、推理方法,而广被接受。
就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言,如当中涉及的自然科学经验法则并以明确而可以量化的方式呈现或者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的程序,对其正当性的判断较为容易。也可以使得同行或者社会大众能够建立共识,知悉其所以然。即使是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刑事案件侦查甚至起诉审判时,通常也只能以其所处时代的典范知识为基础,这是人类知识能力的局限与无奈。比如,在欧洲中世纪宗教统治时代,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是:宇宙以地球为中心,太阳围绕着地球转动。在该时代,刑事案件侦查、审判便只能在这个背景下,将伽利略提出的地球绕太阳的观点判定为异端学说,对其施以刑罚。再如,指纹因具有个化能力而被认为是证据,也是经过长期持续的统计说明、反复检验之后才被普遍接受。[4]
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虽具有较高的或然性,可以用客观性和普遍性加以验证,是指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的科学知识,但不同学科知识的可靠性或者可确信程度仍有差别。从高到低排列,依序分为:其一,基于数学、物理、化学所得的经验知识;其二,基于生物学、生理学所得的经验法则;其三,基于心理学所得经验法则;其四,基于精神分析所得经验法则。第一类的研究对象,属于没有意义的存有,第三、四类属于有自觉、自主或意识的存有,第二类则介于两者之间。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1/0626/1271.html
上一篇: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必须立足本来
下一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稿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