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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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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
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如果说,传统的立法是经验立法、主观立法、政绩立法、感觉立法,那么,现代立法必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量化,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凭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和解决,法律难以做到数学上的证明及客观上的精确测量。那么,我们如何科学立法呢?
毛泽东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此科学,是一种认真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有效地解决中国问题。张德江委员长曾对科学立法有过专门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由此,我理解的科学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科学理念、科学内容、科学方法。
一、科学理念
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立法者如何才能准确地“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马克思的要求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里所说的“表述法律”,就是要求立法者像一个自然科学家一样,在法律中准确地表述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即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不因人类发现、认识与否而普遍地发挥作用,也不因时间、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喜好和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只能被发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者要对社会关系作出规范,必须准确认识、把握和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终究一定会被淘汰。检验一项立法是不是科学,首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备了科学理念,是否尊重科学,进一步说就是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和体现了它所调整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所以,所谓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不顾客观规律,超越社会发展的承受程度,不考虑社会成本,都是不科学的立法。
其次,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法律体系的内部,通过划分立法权限,用不同位阶的法调整和规范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事项。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法制的内容是统一的。三是不同位阶、不同门类的法,应保持协调性、系统性、逻辑性,避免法律体系的混乱、冲突和失调。立法贵在衡一,法度不齐,则守法者惑。科学立法,就是应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只有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认识和把握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条件和能力,尊重和反映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责任和智慧。衡量立法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科学立法,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对规律认识、把握的程度;二是对规律尊重和反映的程度。在对待规律和法律的关系上,我们既不能过分夸大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
二、科学内容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可见,科学立法就是要妥善解决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据此,检验一项立法是否科学,一个非常重要标准就是,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精神。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1/0624/1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