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

天下大治,起于法治。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如果说,传统的立法是经验立法、主观立法、政绩立法、感觉立法,那么,现代立法必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量化,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凭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和解决,法律难以做到数学上的证明及客观上的精确测量。那么,我们如何科学立法呢?

毛泽东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此科学,是一种认真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有效地解决中国问题。张德江委员长曾对科学立法有过专门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由此,我理解的科学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科学理念、科学内容、科学方法。

一、科学理念

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立法者如何才能准确地“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马克思的要求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里所说的“表述法律”,就是要求立法者像一个自然科学家一样,在法律中准确地表述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即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不因人类发现、认识与否而普遍地发挥作用,也不因时间、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喜好和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只能被发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者要对社会关系作出规范,必须准确认识、把握和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终究一定会被淘汰。检验一项立法是不是科学,首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备了科学理念,是否尊重科学,进一步说就是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和体现了它所调整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所以,所谓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不顾客观规律,超越社会发展的承受程度,不考虑社会成本,都是不科学的立法。

其次,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法律体系的内部,通过划分立法权限,用不同位阶的法调整和规范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事项。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法制的内容是统一的。三是不同位阶、不同门类的法,应保持协调性、系统性、逻辑性,避免法律体系的混乱、冲突和失调。立法贵在衡一,法度不齐,则守法者惑。科学立法,就是应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只有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认识和把握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条件和能力,尊重和反映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责任和智慧。衡量立法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科学立法,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对规律认识、把握的程度;二是对规律尊重和反映的程度。在对待规律和法律的关系上,我们既不能过分夸大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

二、科学内容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可见,科学立法就是要妥善解决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据此,检验一项立法是否科学,一个非常重要标准就是,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精神。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1/0624/1268.html



上一篇:唯有勇气
下一篇:征稿启事和论文规范

自然科学史研究投稿 | 自然科学史研究编辑部| 自然科学史研究版面费 | 自然科学史研究论文发表 | 自然科学史研究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自然科学史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