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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的三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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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布斯(1588-1679年)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不但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而且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
霍布斯(1588-1679年)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不但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而且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一直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施特劳斯于1932年出版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之后,由知名学者撰写的一大批高水平的论著相继出版和发表。(1)参见A.P.马尔蒂尼:《霍布斯》,第七章“霍布斯在当代”,2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却相对落后,这既体现在高质量的成果还为数不多,还体现在已有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深受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影响。(2)据我所知,国内学者涉及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王利:《国家与正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王军伟:《霍布斯政治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孔新峰:《从自然之人到公民》,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至于施特劳斯对它们的影响,我将另外撰文再谈。本人认为,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虽然提出了不少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其中一些却是基于明显的主观臆断,因而难以成立。为此,本文将依据霍布斯本人的相关论著,对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的三个主要见解提出质疑,以求对霍布斯的思想作出准确阐释。
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自然科学毫不相干吗?
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提出,虽然“霍布斯试图把他的政治哲学放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3)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前言”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并认为“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就是伽利略赖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的那个方法”(4),而且“这个新方法是他的政治学说的决定性的特色”(5),但霍布斯本人实际上还是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6)⑤⑥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2、3、7、7、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对于施特劳斯的这一见解,当代研究霍布斯的知名学者A.P.马尔蒂尼曾有这样的概括:对于霍布斯政治哲学与其对现代科学的利用之间的关系,施特劳斯认为“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干’”(7)参见A.P.马尔蒂尼:《霍布斯》,第七章“霍布斯在当代”,2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
为了证实他的见解,施特劳斯给出这样一个主要的论据:“惟其如此,他才能在写作他的体系的前两个部分的多年之前,就先行写作并发表第三部分《论公民》”(8)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2、3、7、7、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用霍布斯本人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话来讲就是,“在顺序上是最后的部分,在时间上却最先产生;因为我认识到,它以自身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已经在经验那里得到充分的证明,因而不需要前两部分。”(9)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2、3、7、7、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施特劳斯的论据能够成立吗?让我们先看看他引用的霍布斯这段话的出处——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一大段论述:
我把哲学当成智力享受,我正在从它的各个分支中汇集成第一原理。我将它们分成三部分,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因此,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部分原理,对时间、空间、起因、力、关系、比例、数量、形状和运动这些概念作透彻的阐述。第二部分涉及想象、记忆、理解、推理、欲望、意志、善、恶、道德、不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题目。至于第三部分的内容,我前面已经说过。就在我充实其内容,理顺其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因为我在作透彻的思考,而不是在拼凑修辞练习),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前的几年,被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搞得沸沸扬扬,而这正是战争将至的前兆。这就是我为何要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的原因。结果是顺序中的最后一部分却最先问世。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10)霍布斯:《论公民》,13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这里需要指出,在这段论述中出现的,“结果是顺序中的最后一部分却最先问世。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与我前边引用的出现在申彤译的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的那段话,即“在顺序上是最后的部分,在时间上却最先产生;因为我认识到,它以自身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已经在经验那里得到充分的证明,因而不需要前两部分”,在翻译上略有不同,因不涉及原则问题,为了行文方便,以下涉及《论公民》的引文,我都引自应星、冯克利译本。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0/0726/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