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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视角下的信息心理学 ——一种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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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康德问题:生命“自由”和“自由意志”规律的必然性 康德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自由意志的必然性问题,不仅是他自己构造义务论伦理学的基础,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研究“信息心理学”
1 康德问题:生命“自由”和“自由意志”规律的必然性
康德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自由意志的必然性问题,不仅是他自己构造义务论伦理学的基础,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研究“信息心理学”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能指导我们构造人类“心理三角形”的顶角的顶点(见下图1),成为“德才兼备”之“德性”的核心概念,又能帮助我们为心理知识的王冠添加一个“伦理指南针”,以便为人类心理信息系统提供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为什么康德会这么说?因为,在他看来,具有“质料”的对象所服从的法则有两种:自然的法则与自由的法则;“关于自然法则的科学叫做物理学,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则叫做伦理学;前者也称作自然学说,后者则也称作道德学说。”这样,我们认为,康德为之震撼的实际上是:绝对的自然规律和绝对的道德规律!显然,康德关于“自由意志”的心理学动力的问题,完全类似于牛顿力学的问题。
2 康德回答: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意志和人们心中的道德律
2.1 康德的“理性存在者”概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里,基本上是用“理性存在者”(Rational Being)来指代人。康德确信道德律是理性自我立法的结果,且对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善良意志在康德那里只是属于神性的存在,而不只属于作为理性的有限存在的人类,或者说,人只是“理性存在者”中的一类,而非完全的和唯一的理性存在。朝向无限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康德哲学对人之本质的论证达到的最高顶点。[1]
当然,在我们的日常直觉里,也会觉得如果不是理性的存在者,一个有智力障碍的人无法享有充分的人格地位(比如不能投票,不能独立地建立契约),等等。
2.2 康德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意志”
对于康德而言,无论理性与感性都是不自由的,因为理性要遵守理性的规律如逻辑,而感性要遵守感官的认识形式。但是,虽然认识活动必须遵守认识的规律,但有一个自由,那就是能够进行选择,例如有人向你乞讨,你大可以选择给或不给,这不受任何规律的限制。所以,如果理性能够彻底摆脱外界包括经验与情感,那么这样的理性就是纯粹的,而纯粹的理性就是自由——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因此,康德用这样的“意志”代表心灵活动中自由的一面,称之为“自由意志”。
康德坚信,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是自由的。他还指出,这样的自由是人们所有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因为惟有这样自由的人才能够自觉主动地发自内心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做什么;而惟有这样自觉主动发自内心的善行才有道德价值;如果一个人是被迫做出的事情,那这些事情就即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一种对外界因素的服从。
2.3 康德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律”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是建立在其先验论基础之上的。他立足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然后向上追溯这样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得以成立的逻辑条件。这个条件在康德看来只能是道德律。他认为,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行为的根据,它自身一定要具有绝对必然性,即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根本原理》中说:一个善意之所以为善,非因它所履行或举的功效,也非因它的内容达成某些预定目的,而单是为决定之故——意思是,它本身便是善了,……纵使这个善意受到了逆境劣运的特殊阻碍,或如某种类似继母的虐待恶遇,以致缺乏力量,不能达成应有目的;即使它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而仍毫无成功,只徒然地剩下一个善意,它仍好比一块宝石保有其自身的光辉,在其本身具有全部价值而无穷。
3 心理学与文化学的“结构三角形理论”
3.1 关于人类心灵的结构与功能:心理三角形
人类的心灵(Mind),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信息系统。它具有完整的结构和功能,负责监督、管理与控制着我们的身体(Body)。心灵的结构,如图1所示。[2]
图1 人类心理系统的三角形
在图1中,以虚线为界,上部为“德性”,下部为“才能”,与“德才兼备”观念相通。其中,一个人的“动机”,或者说“价值观”,是他的人生目的和追求;这个动机,不仅仅包含人的生物学动机,更加包含他的社会学动机。一个人的“知识”,包含经验知识与理论知识,是他对于客观世界(包含全部的“环境”和“他者”)的认识;一个人的“智慧”,首先是他对自己的认识,以及他运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实现理想和目的的思考能力,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0/0726/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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